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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动!7月1日执行!
发布时间:2021-07-04   点击:549次   【打印】【关闭

“证照分离”迎来大变动!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


01

国务院官宣

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据悉,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加大力度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全面推动实现企业“证”“照”电子化,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




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而本次改革,将有四大措施:


1

直接取消审批


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

审批改为备案


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

实行告知承诺


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1.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2.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3.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


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

优化审批服务


① 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


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② 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


③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0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什么?

老板们一定要知道!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等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批”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03

“证照分离”实施后监管稽查力度将再加强


01

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

02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03

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04

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05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06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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